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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律学者:失效绿卡有效?绿营应举证

http://www.chinareviewnews.com   2008-03-17 18:33:17  


  中评社台北3月17日电/马英九的“绿卡案”没完没了,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林勋发,今天在《联合报》民意论坛投书表示,此种作法是在利用法律上“举证之所在,败诉之所在”的说法,蒙蔽不懂法律的人。如出于一般人所为,尚可原谅其不知法律,但出于台大法律系毕业的法律高手,且仍到处高举“诚信”招牌,实可谓其言可恶,其行可笑,其心可诛。 

  该文章,打了近两个月的“绿卡牌”,日昨竟赌上谢退选及现任“总统”辞职的赌注,要求对手提出绿卡已经失效的证据。好像对方提不出绿卡已经失效的证据,就可以认定绿卡仍然有效。然而,依据法律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,主张“积极事实”者,应负举证责任,而主张“消极事实”者,不必举证,这是公认的判断准则。 

  林勋发教授指出,就像涉及犯罪嫌疑时,嫌犯只要否认犯罪,而主张嫌犯犯罪之检察官必须证明嫌犯构成犯罪事实;同样的,涉及债务积欠争议时,债务人只要否认债务存在(消极事实),而主张债务存在(积极事实)的债权人就必须举证证明债务存在。法律上绝不可能要求嫌犯证明没有犯罪,或要求债务人证明没有负债,因这两个都是消极事实,无从举证也。 

  再者,法律上对于法律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,有两种基本的逻辑命题,其一是“A及B”(例如结婚须具备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证人),此时必须两者都具备;另一是“A或B”(例如裁判离婚之理由有十款,当事人只需具备任何一款理由,即可诉请裁判离婚),此时只需具备任何一者即可。 

  就绿卡案而言,绿卡的取得及绿卡的失效都是“A或B”命题,也就是说取得绿卡的方法是多数的;而绿卡失效的原因也是多数的,任何一种都可以造成失效,并不是非要经由声明放弃才会失效。马英九已经举证证明绿卡已因多次使用非移民签证而失效(依美国移民法,此为失效原因之一,另外尚有声明放弃、被注销等失效原因)后,绿营如欲主张绿卡仍有效,必须就此一
积极事实举证证明马先生何时又取得绿卡、卡号为何等。可是绿营竟然视法律基本原则为无物,反而一再要求马先生证明绿卡已经失效的消极事实。 

  此种为选举而颠倒是非,抹煞法律基本原则的作法,如出于一般人所为,尚可原谅其不知法律,但出于台大法律系毕业的法律高手,且仍到处高举“诚信”招牌,实可谓其言可恶,其行可笑,其心可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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