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评社香港12月28日电/澳门《新华澳报》今天刊登评论文章指出,马英九的“特支费案”,将于今日上午十时进行二审宣判。由于此时距“中选会”接受各政党提名“总统”参选人和接受连署人登记只有半个月左右的时间,故二审判决是否将会把马英九拦挡在“总统”参选人提名登记的门外,也就颇为令人关注。
文章说,按照台湾地区的司法制度,检控方在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后,必须提出新的事证。如果无法提交新事证,上一审级法院往往会维持下一审级法院的裁决。而从二审庭审的情况看,检控方并未能就一审的案情提出新事证,只是另行提交了“马小九”等在常人看来颇为荒唐无理的“事证”来。可能是连检控方自己也对此感到“无聊”,故只好在“特支费”的性质认定方面大做文章,坚持“公费”的说法。大概,连控检方也感到,在“特支费”的性质定位上,可能会牵连到五千多名政务官,而且其中有相当部份是现正在台上的绿色官员。在此现实背景之下,再去追究其实已被整个官场以至社会习以为常地认为是“补贴”的“特支费”,即使是带有“公费”性质也是“制度缺陷”,以此来作抗诉理由将会讨不到什么便宜,甚至还将会成为反伤自己人的“回力标”。因此,才追加了自以为可“一剑封喉”的“背信罪”。
检控方追加“背信罪”这一招,非常高明,也非常狠辣。这是因为,背信罪是二审定谳。而按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》规定,凡被判罪确定者,即使刑期很轻,都已被褫夺“总统”参选人的资格。检控方是精确计算,马英九案的二审判决将会在“中选会”进行接受“总统”参选人登记作业之前宣判。因此,追加检控马英九的“背信罪”,是将马英九拦挡在“中选会”登记“总统”参选人门外的最便捷办法。
文章指出,但是,这里有两个疑点:其一、检控方是在一审程序全部结束之后,才追加“背信罪”的。故在二审宣判时,第二审级法院对“背信罪”部份的宣判,究竟算是一审宣判还是二审宣判?按审判层级来说,二审法院的宣判,当然算是二审宣判。就此,就“背信罪”部份,也就当然是终审定谳。但就宣判程序来说,这个“背信罪”是在一审宣判之后才追加的,亦即并未经过一审程序,如果审理就当作是二审程序,显见程序瑕疵,而且不给马英九上诉权也不符法治和人道原则。当时最为合理的处理办法,是司法机关对马英九的案件进行脱钩处理,即“贪污罪”进入二审程序,而追加的“背信罪”则分开处理,回头重走一审程序。
因此,即使高院合议庭今日宣判马英九的“背信罪”成立,在是否属于终审判决问题上,还将会有一场争拗。
其二、即使是“背信罪”的本身,检控方在提出追加时所提交的案由和事证,也是漏洞多多。合议庭能否接纳采信检控方的指控,看来连检控方自己也心中无数。
至于马英九官司的核心内容,亦即围绕着“特支费”的“贪污案”,是属于三审定谳。也就是说,今日的二审宣判,并非是终审宣判。
文章分析,这个司法程序,对马英九较为有利。这是因为,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》规定,被指控犯“贪污罪”者,只有如下两种情况才不得进行“总统”参选人登记:
一、经判刑确定,亦即三审有罪定谳。此时,不管刑期长短,只要是判决有罪且有刑期,都不能参选。但由于今日的宣判是二审程序,故这一规定现时并不适用于马英九。而按台湾地区的司法时程,三审将会是在“总统”大选甚至是就职之后。倘若马英九胜出,按“宪法”规定将受到“免责特权”保护(陈水扁的“国务机要费贪污案”就是因此特权而获暂不起诉),绿色司法官要置马英九于死地也只能是徒呼??。
二、如果今日的二审判决,仍然是维持一审“无罪”判决,当然马英九的参选资格不受任何影响。即使是“翻盘”,判决马英九有罪,但只要其刑期是十年之下,也不会影响马英九登记参选“总统”的权利。当然,如果是判决十年(含)以上有期刑期、无期徒刑、死刑,即使马英九仍可上诉,但按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》的规定,都将不得参加“总统”参选人登记。而从马英九所涉“特支费”的案情看,即使是因政治因素,在二审“翻盘”,获判十年及以上徒刑的机率并不高。
文章表示,或许,从近日民进党大作“人民心中已宣判马英九有罪”的文宣,及特侦组突然侦查萧万长、连战、吴伯雄等人的“特支费案”的动作中,我们可以隐约感到,这正是绿营不甘于马英九“特支费案”的二审宣判,并不会构成剥夺马英九参选“总统”资格,因而才作出的“阿Q胜利法”舆论及“围点打援”司法“奥步”招数乎? |